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就我市排污单位做好持证排污、依法排污作出提示:所有企业须持证按证排污,违者必究。


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是:排污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条例》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和材料要求;明确审批期限,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0日和30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明确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目前,我市已实现所有行业排污许可“全覆盖”,在此,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广大排污单位,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企业、公民的共同责任,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法定义务,无证排污、违法排污必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