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枣强交警大队民警积极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庭申请救助基金,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家属成功领取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万余元,有效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4月2日17时许,一驾驶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福田牌低速货车沿枣强县肖马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不慎将沿路步行的学龄前儿童李某撞倒,李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因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符合申请救助基金的条件,同时,死者李某家庭经济较困难,4月8,办案民警帮助李某家属申请了救助基金。经过多方协调,6月16日,李某家属成功领取救助基金31600元,解决了一家人的实际生活困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后,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抢救费用,一般是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最高不超过5万元。垫付丧葬费用的,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