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下午,桃城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向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发出了《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张某(女)于2021年5月27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男)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婚生子张某某。经桃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婚生子存在智力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双方仍未对婚生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于是,桃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原告与被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劝诫原告与被告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家庭教育、子女抚养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家长应当正确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桃城区法院将会以此为契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潜移默化地融入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实践中去,担负起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大局中的使命与职责。


通讯员:李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