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宣判:大学生免责。


大学生打篮球撞伤横穿球场的老人,是否应担责?


老人横穿球场被撞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


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


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老人起诉大学生及学校


其后,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就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张军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宣判:大学生免责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


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


因此,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2021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同时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


以案释法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杜俊颖

来源:上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