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高速交警冀州大队查获一起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15时37分许,冀州大队民警在邢衡高速衡水湖西服务区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停到应急车道上,车上下来两人正在换座位。民警上前检查,要求其出示证件,驾驶员潘某未提供驾驶证信息,同时不肯说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于是,执勤民警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对潘某进行了核查,查到了该驾驶人的身份证号码,通过查询身份证号码发现该驾驶人的驾驶证已处于吊销状态。经询问,驾驶员潘某看到执勤民警正在检查过往车辆,因为自己驾驶证被吊销,所以想和副驾驶的赵某换座位。随即,二人被带回冀州大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潘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及赵某“将第二类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对二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高速交警冀州大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万万不可以身试法,不然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