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务院督查组近日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


经查,去年十月的一天,榆林罗某夫妇经营的蔬菜粮油店购进7斤芹菜,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抽样检查,剩余5斤卖了20元钱。一个月后,检测报告称芹菜不合格,因罗某夫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已售出芹菜无法召回,处罚决定书认定罗某夫妇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罚款6.6万元。


这一处罚事件虽然过去了大半年,但一经央视披露后仍引发热议。这当然与低案值与高罚款形成的极大反差有关,但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公众对行政处罚随意任性的深刻担忧。


纵观整个事件,当地开具的处罚决定,只是认定罗某夫妇的7斤蔬菜“不合格”,并未给出更多信息,处罚决定更多提及了无进货信息、无法召回等因素,并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处以罚款6.6万元。看上去,这一处罚有调查、有报告、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却存在着事实与处罚之间的巨大跨越。


其一,从性质上看,区区5斤芹菜,并不具有广泛影响,也缺乏危及食品安全的必要覆盖面。即便有些检测数据不合格,也不大可能产生严重的食品安全危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此“顶格处理”,看似严肃认真,实则处罚过当,与社会期待不符,也难以起到普及法律、以儆效尤的作用。


何况,当地既然如此重视食品安全,为何2斤芹菜居然检测了一个月之久?如果这些芹菜果真影响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那么等到一个月后,什么事都已经发生了。监管如此自我,市场当然不会买账。


其二,即便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看,此事也过于严苛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固然强调“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重典治乱,威慑、打击违法行为,但是,该法在执行时也强调要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比如,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然后才是更严厉的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史上最严”,这里的“严”,除了处罚和问责外,也包括标准和监管。而从这一事件中相关部门的做法看,似乎并没有看到什么标准,而监管也更接近以罚代管。这显然是一种执法扭曲。


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自己都承认 “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过犹不及,这里边的教训十分深刻。


事实上,此案并非个例。据披露,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一个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一味盯着小微企业使劲儿罚款,很可能破坏当地的市场秩序,影响公众的稳定预期。


并不是不应该严管食品安全,而是说在监管过程中要多一些温度,多一些包容。管的目的是发展,是繁荣,是生机勃勃,而不是风声鹤唳。一个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需要每一个参与者恪守公序良俗,也需要监管者敬畏法律法规,克制执法任性,减少自由裁量。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