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支付了10万元定金


却突然得知所买房屋竟是“凶宅”


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


但卖房者拒不退款


该怎么办?


近日,平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卖房者未如实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撤销合同,返还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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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3月底,张某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他通过房产中介认识了王某、沈某夫妇。夫妇俩称想换套面积更大一些的房子,故着急出售现有的一套面积为86平方米的房屋。


张某看中这套房子后,很快和王某、沈某夫妇谈妥了价格。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35万元。张某当日即支付了定金10万元。


过了没几日,张某在朋友圈说起自己买房的事。本是件高兴事,却没想到有个朋友说,这套房子是“凶宅”,曾发生过自杀事件。


张某得知此情况后,立刻通过中介联系到王某、沈某夫妇,要求退款退房。但是夫妇俩却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件事,不同意退款退房。多次谈判无果后,夫妇二人拉黑了房产中介,拒绝沟通。


无奈之下,张某向平湖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自己与王某、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经调查发现,2021年3月初,被告王某、沈某夫妇曾与案外人阮某也签订过购房合同。而后不久,阮某也打听到案涉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为解除购房合同,阮某自愿承担了定金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王某、沈某曾与案外人阮某解除购房合同,对于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二人理应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但王某、沈某未如实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张某,导致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被告王某、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现案涉合同因被告王某、沈某的过错被撤销,二人应返还定金10万元。


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王某、沈某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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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卖房者应主动披露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强制性规定,但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而“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就一般的交易观念而言,极有可能会影响到购房者的购房决定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卖房者有义务主动告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编辑:姜长淼

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