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围绕河北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构建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支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坚持教育与惩罚并重对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


按照条例,物业管理、业主自行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分别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单位,其他居住区负责人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是本单位,商超、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责任人是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将承担法律责任,例: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处三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规定,对厨余垃圾实行定时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受,并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有固定的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衡水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我市不按条例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条例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