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卢华伟 记者 隋魏巍)某银行申请执行蔡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某某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桃城区法院在与首封法院沟通并取得许可后,对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程序。该房产评估价值为900200元。桃城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京东网司法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开始后,买受人王某某缴纳保证金,并以最高价822000元竞得此房产。在缴纳拍卖余款的时候,王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拍卖余款,经桃城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催缴并告知悔拍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后,王某某仍以“过两天就把钱打过去”为由,拒不缴纳剩余拍卖款。桃城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将上述房产重新挂网拍卖。鉴于原买受人王某某在司法拍卖中的悔拍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拍卖程序,干扰了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和案件办理进程顺利推进,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将由王某某承担。
司法拍卖不是儿戏,不能任性胡来,对感兴趣的拍品,必须要充分了解,并进行适当心理价位预估,再参与竞拍,千万不能一时头脑发热,竞拍成功又悔拍,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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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丹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