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在水一方小区9-1-1901房号业主杨九胜应于2013年6月28日交清首付款办理相关手续;10#-2-1504房号业主田云辉,应于2013年12月11日到我公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销(预)售合同》及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7#-1-801房号业主焦伟,8#-1-1102房号业主张伟,8#-2-2301房号业主门怀瑜,7#-1-1501房号业主杜广海应于2014年12月23日到我公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销(预)售合同》及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
现杨九胜自应交清首付之日起已逾期二十八个月之久;田云辉自应办理之日起已逾期二十二个月之久;焦伟、张伟、门怀瑜、杜广海自应办理之日起已逾期十个月之久。期间我公司曾数次进行催促,但均无故拒不前来办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据此前双方相关约定,我公司特声明如下:
请田云辉、焦伟、张伟、门怀瑜、杜广海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本公司在水一方·颂荷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销(预)售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该房屋将由我公司另行出售,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wat) |